情况:两家公司,A公司已成立3年,所有人员的工资都在这家公司发放,个税也是在这家公司扣。B公司是另一种业务的分公司,成立1年,A公司员工甲乙在税局备案了,个税都是零申报(只申报甲的),乙为财务负责人,挂职,现在乙在A公司离职了,乙还在税局系统留着财务负责人职位,但个税系统发起申诉,税局要求我司情况说明一下情况。 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向税局说明才合情合理合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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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19 12/10 11:01
变更财务负责人
然后写已经变更财务负责人,个税系统改非正常
2019 12/1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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