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务分包如何办理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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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54 | 提问时间:2019 09/11 16:14
暂行条例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抵税需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分包合同(合同须贴印花税票)复印件,盖骑缝章(通用条款可不印,须印含甲乙双方名称、合同额、红章、印花税票页)。
2、分包发票复印件(发票联)。
3、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过的)复印件。
4、分包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分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缴税税单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合同复印件(含贴印花税票页)还需加盖骑缝章。
总包单位请留存好以上分包抵税资料,以做税务备查只用。
2019 09/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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