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催收行业的,帮银行催收逾期的信用卡,下面有很多的分公司,所有分公司的催收收入都是通过我们总公司开票给银行,(银行只认总公司的名称,不认分公司的) 分公司再开票给我们,现在总公司收入多,这个行业很多费用支出都是没有票的,导致利润超高,我们能成立几个公司,给我们供票,这样有税收风险吗?
因为银行只认我们的公司名称,再成立几家公司做业务分流开票给银行,这个也行不通,只能是开票给我们总公司,只给我们供票 了,不知这样行不行的通?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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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92 | 提问时间:2019 08/02 21:55
您好,这样可行,但是效果不大,毕竟再成立的公司,开出发票后,也需要有进项发票,来做成本费用的。
2019 08/0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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