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做工程的,在外地设立了几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其实这几家分公司都是因为总公司的甲级资质而**在公司名下,成立的分公司。问:(1)分公司很多业务都是以总公司名义签的合同,总公司开的发票,收到钱后,总公司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再返给分公司,这样的情况分公司要开票给总公司,可行吗??(2),每年总公司还要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个费用总公司要交纳增值税吗?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子除吗? 第一次接触总分公司的帐目,望老师指点一下啊!谢谢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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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68 | 提问时间:2019 05/07 11:17
这种情况算是转包的性质了,分公司是需要提供成本发票给总公司的,因为工程发票是总公司的名义开出去的。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和扣除的税金实际上就是他的利润,这部分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019 05/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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