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2016年11月25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C设备(不属于定制设备)销售合同,合同对价为200万元,合同规定合同签订日戊公司支付150万元,余款在收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交货期为2017年2月。2016年12月1日,甲公司开始生产并收到戊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50万元存入银行。至2016年末尚未完工,已发生生产成本140万元,甲公司测算由于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还将发生生产成本80万元,并预计戊公司不会追加合同款,如果甲公司终止该合同将向戊公司支付补偿款25万元。假设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生产成本 140
答案甲公司对事项(5)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按新收入准则规定,该产品属于定制产品,不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应在某一时间确认收入。另外,预计待执行合同的损失,预计合同成本220万元(140+80)超过合同收入200万元,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执行合同损失20万元(220-200)与支付违约金损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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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4 | 提问时间:2019 04/12 16:44
方便说明一下问题是哪里?
2019 04/1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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