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需基于原成本法下的总账面价值按比例拆分,而非按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还原计算。
原 80% 股权账面价值 1500 万元,处置 60%(占原持股的 60%/80%),所以处置部分账面价值 = 1500×(60%/80%)=1125 万元。
而 “1500÷80%×60%” 的逻辑是先还原 100% 股权的公允价值再算 60%,但成本法下股权账面价值不按公允价值持续计量,此公式不适用。
公账中 A 的实缴 10 万已计入公司净资产,但若股权处置按成本法账面价值拆分,直接基于 1500 万总价值计算,无需单独将实缴金额再纳入处置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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