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干塔农村合作社,自己生产的粮食,烘干后出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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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m5666_26418 | 提问时间:08/07 22:13
农村合作社自己生产的粮食烘干后出售,可享受以下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 :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粮食烘干通常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烘干后的粮食若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可适用该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粮食初加工包括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因此农村合作社烘干自产粮食后出售,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8/07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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