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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公司招收在读全日制学生做实习生,直接从公司账户给实习工资,在个税系统里面报的是全日制学生实习生那一条,个税中的所得项目是“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请问,根据税务局的下面条例,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角度纳为工资薪金支出,作为三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重点是大学在读本科生,一般签署的就是实习合同。
m6255988468 | 提问时间:07/18 15:04
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人员信息采集里面给他选择实习生,然后申报综合所得税的时候选择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
07/1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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