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图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规定,研发加计扣除确实限定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但不是说其他研发活动就绝对不能加计扣除。有些研发活动虽未达到 “新” 知识、实质性改进的程度,但如果符合该通知中对研发活动的宽泛界定以及相关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也是有可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而且随着政策的发展和完善,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