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上市公司,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货物,A公司是9月份把货物给到B公司的,10月份A公司给B公司开的发票,11月份A公司收到的B公司的货款10万元(不含税)。我想问一下,我们财务说确认收入是9月份,产生纳税义务是10月份,9月份确认收入时增值税这块分录写“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00”然后10月份产生纳税义务写“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是这样的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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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m93379088 | 提问时间:03/02 16:10
您好,对的,这个的话是待转销项税额,转到销项税额
03/0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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