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我们和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利息需要交税,关联方的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税
老师,这两个内容是不是冲突?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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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翩翩 | 提问时间:01/18 12:23
不冲突的,财税 [2019] 20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且该政策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该政策针对的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的情况,旨在减轻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调配和使用。
关联方利息交税规定:企业和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如果是有息借款,则利息需要交税,关联方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 “贷款服务” 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有息借款属于一种资金占用和融通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两者分别针对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的不同情形进行规定,一个是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一个是有息借款需缴纳增值税,并不冲突。
01/1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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