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负责写剧本,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短剧剧本的完整著
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归对方独立享
有,无论短剧剧本是否全部完稿或是否全部交付,对方均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行使短
剧剧本的各项著作权,我方不得干涉。我方同意,对方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短剧作品中
为我方署名,我方将不得因此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未约定的报酬。
双方确认,就对方根据我方创作的短剧剧本进行短剧作品拍摄,乙方按照保底金+短剧作品收益分成的方式结算甲方应得报酬。
这样的话,我公司收到的报酬,我们开什么名称的发票比较好呢?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通过 | 提问时间:01/08 14:16
同学你好
“知识产权转让 - 剧本著作权转让”:明确体现了报酬是因剧本著作权转让而产生,符合 “著作权归对方独立享有” 等合同约定,能清晰反映业务实质。
“剧本创作及著作权授权服务”:既包含了剧本创作服务,又涵盖了授权对方行使著作权的内容,与合同中公司的主要义务和对方的权利相呼应。
“短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及创作服务”:突出了著作权转让的核心,同时也表明公司有创作剧本的服务行为,全面反映了业务涉及的两个关键方面。
01/08 14:18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