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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化妆品生产厂购进一批原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含税价为200万元,需要先将这批原料加工成高档化妆品A,并进一步加工成高档化妆品B,然后销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考虑城建税、教育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A后,自己继续加工成B,然后销售。甲化妆品厂委托某县乙厂,将一批不含税价值200万元的原料甲提供加工成化妆品。 A协议规定不含税加工费175万元。加工的A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B,继续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95万元。该批B化妆品售出价格1000万元。该批B化妆品出售价格1000万元,不含税。 方案二,委托乙厂把原料直接加工成化妆品,B收回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委托乙厂将原料直接加工成化妆品,B原料成本200万元不变,不含税加工费用为3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不含税售价仍是1000万元。甲化妆品生产厂在两个方案中将如何选
js18082181296 | 提问时间:11/28 21:23
汪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CMA,考培专家
已解答93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的计算规则,甲化妆品生产厂在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时,需比较两种方案下应缴纳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总额,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

方案一:分步加工(A→B)
1.委托加工A阶段
-原料不含税价200万元,加工费175万元。
-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
(200+175)÷(1-15%)×15%=375÷0.85×15%≈64.71(万元)
$$
-乙厂代收代缴增值税:
$$
(200+175)÷(1-15%)×13%=375÷0.85×13%≈56.47(万元)
$$
-乙厂所在地城建税税率7%,附加税费合计:
$$
64.71×(7%+3%+2%)=64.71×12%≈7.77(万元)
$$

2.甲厂加工B阶段
-A的总成本:200+175+64.71=439.71万元。
-加工B的分摊费用195万元。
-B的总成本:439.71+195=634.71万元。
-B的销售价格1000万元,应纳消费税:
$$
1000×15%=150(万元)
$$
-应纳增值税:
$$
1000×13%=130(万元)
$$
-甲厂所在地城建税税率5%,附加税费合计:
$$
150×(5%+3%+2%)=150×10%=15(万元)
$$

3.方案一总税负
-消费税:64.71+150=214.71万元。
-附加税费:7.77+15=22.77万元。
-总税负:214.71+22.77≈237.48万元。



结论
方案二的总税负(111.34万元)明显低于方案一(237.48万元),因此甲化妆品生产厂应选择方案二。
祝您学习愉快!
11/2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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