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在于复议对象范围不同。若仅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这里的“加处罚款”是税务机关在当事人未履行原处罚决定后作出的执行措施,并非新的行政处罚。所以要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向作出该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此时复议对象既包含原罚款,也包含加处罚款,范围更广。这种情况下无须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可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来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1000元罚款决定,规定15天内缴纳,逾期每天加罚3%。若企业仅对加罚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需先交1000元罚款和加处罚款,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企业对1000元“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无需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可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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