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事项(4)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不需要包含事项(1)中无形资产摊销的100万元。解释:事项(1)中提到的100万元是2023年对2020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的摊销费用,这部分费用属于资本化支出的后续摊销,而非2023年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如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才能享受加计扣除,而资本化支出的摊销费用在税务处理中是按照特定比例(如200%)进行摊销扣除的,但不重复计入当年的研发费用中。因此,事项(4)中仅需考虑2023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而无需将事项(1)中的摊销费用重复计算。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