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收到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资本化支出时的问题。
1.收到不征税收入时,贷记递延收益,并没有贷记营业外收入,就意味着会计没有确认收入,为什么还要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调减应税收入呢?
2.如果要调减,填报A107010哪一行来调减不征税收入呢?
3.计提折旧(2024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5.5万元贷:累计折旧5.5万元。递延收益摊销(与折旧同步,冲减成本费用)
借:递延收益5.5万元。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5.5万元。这里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用化支出时5.5-5.5=0,为什么还需要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呢?而且填报时,相关研发资产折旧的账载金额应该是0、而不是5.5啊?因为先的确计入了费用, 但是后来递延收益摊销时又冲减了该笔费用,最终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的0。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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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5/25 03:08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收到不征税收入时,虽然会计处理上贷记递延收益,并没有直接确认为收入,但税务处理要求在收到时不计入应税收入,因此需要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调减应税收入。
2.调减不征税收入填报时,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不征税收入”行进行填报。
3.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用化支出虽然最终为零,但税务处理中递延收益摊销部分并不直接冲减费用,而是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因此,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映实际发生的折旧支出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账载金额填写为实际计提的折旧金额5.5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1.收到不征税收入时,虽然会计处理上贷记递延收益,并没有直接确认为收入,但税务处理要求在收到时不计入应税收入,因此需要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调减应税收入。
2.调减不征税收入填报时,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不征税收入”行进行填报。
3.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用化支出虽然最终为零,但税务处理中递延收益摊销部分并不直接冲减费用,而是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因此,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映实际发生的折旧支出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账载金额填写为实际计提的折旧金额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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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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