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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请注意:缴了税,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问题:1.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征收品目是什么?计税依据是什么?2.没有缴税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是指转增股本的所有原值都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成本进行扣除,对吗?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1/09 09:47
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辅导类教学工作近十年,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回复学员问题一针见血,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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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转增股本的金额。
2.没有缴税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是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不能计入股权原值进行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01/0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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