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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特征是“表里不一”,面上一套,内里一套。会计上则是根据内在的实质来进行账务处理。常见的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事项如下: (1)附有强制付息义务的优先股实际为负债(名股实债): (2)未持有股份但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类似名义股东,形式上未持有股份实质上已经控制,应按控制处理); (3)反向购买(形式是购买,实质是反过来被购买、被控制): (4)附有追索权的票据出售作为短期借款(形式上票据出售,实质上附追索权,不能终止确认,相当于质押贷款); (5)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不确认收入(形式出售,实质未转移风险报酬及控制权,不确认收入)。 这5种情况分别对应教材哪几页。
13169716558 | 提问时间:11/28 19:32
小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41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没有直接对应的,是根据具体定义等判断的

1是13章的内容中权益工具和负债的区分

2是27章的合并范围的判断

3、26章中的反向购买

4、是13章内容

5、是17章内容

祝您学习愉快!
11/2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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