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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1.一个研发项目,第一年未成功,研发费用5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41行。第二年年底研发成功了,研发费用100万元,也可以加计扣除。第三年,该研发成果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假如摊销10年,每年摊销金额为(100+50)/10=15万元,这15万元也可以加计扣除,填报在附表42行资本化金额。这样加计扣除的基数就重复计算了,因为第一年、第二年分别加计扣除费用化金额50万元、100万元,第三年又加计扣除资本化金额15万元,而这15万元的计算基数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本身就包含费用化金额150万元。怎么理解?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11/10 21:51
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已解答1477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

如果第一年不满足资本化条件,是100在第一年加计扣除

然后如果第一年已经满足资本化条件,100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第一年不加价扣除,以后摊销的时候考虑加计扣除

50也是一样的

不会重复的

祝您学习愉快!
11/1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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