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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2×1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13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有转股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了分拆。2×13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40000×2%=8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800÷(1+3%)+800÷(1+3%)2+40800÷(1+3%)3=38868.56(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40000-38868.56=1131.4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38868.56×3%×(1-25%)=874.5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0000/10=4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74.54/4000≈0.22(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5500+874.54)/(10000+4000)=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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