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各自认缴出资 100 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都应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后甲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乙仅缴纳出资20万元,丙未出分文,丁陆续缴纳出资 60 万元,戊用一台实际价值仅为 60 万元的汽车高估作价为100万元出资,公司设立两年后,庚新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公司要求戊补足因其用作出资的汽车被高估作价而产生的出资差额,则可对该笔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 A.丁 B.甲 C.丙 D.庚 E.乙 【答案】ABCE
丙没出资为什么也有责任?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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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m0130166 | 提问时间:10/19 13:4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只要是设立时的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10/1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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