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劳务派遣公司,按照5%税率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差额扣除前10000元,差额扣除8000元(属于代发工资8000元),差额扣除后2000,倒挤出的发票不含税金额1904.8元。问题:1.这个业务,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多少?2.增值税确认收入多少?3.代发工资8000元,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还是由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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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9/27 09:3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0-(2000-1904.8)。
2.增值税确认收入:1904.8.
3.代发工资8000元,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代发工资的主体,可以将这8000元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1.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0-(2000-1904.8)。
2.增值税确认收入:1904.8.
3.代发工资8000元,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代发工资的主体,可以将这8000元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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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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