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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想请问老师税法二的问题: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为什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居民企业不享受这项优惠?还有哪些非居民企业不享受10%的优惠?谢谢!
m1772_485488 | 提问时间:08/17 10:16
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135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通常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企业通常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使它们被视为非居民企业,也不享受这一优惠。这是因为常驻代表机构通常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即使它们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也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了常驻代表机构外,还有一些非居民企业可能不享受10%的优惠税率,例如:

1.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享受特定税收协定待遇的企业,例如双重征税协定中可能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
3.被认定为避税或逃税的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或惩罚性税率。

总之,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10%的优惠税率,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性质和是否符合特定的税收协定条件。
祝您学习愉快!
08/1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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