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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合同约定特许权使用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含按照税法规定由软件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求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1000000/(1+6%)×10%,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是×10%,这里是哪个知识点
17866581719 | 提问时间:07/19 14:17
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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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虽然合同金额中包含了代扣代缴的税款,但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按照10%的税率计算。
祝您学习愉快!

07/19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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