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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道题的做题思路是什么呀,看都看不懂
jxjygz200301844 | 提问时间:07/18 12:31
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已解答1418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为了利用税收协定,一些跨国公司会在一些避税地设立“导管公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等地,以享受当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这些地方共同的特点是对来源于其境外的收入不征税或税率极低,可以达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的目的。为了规避这种情况,对来源于其境外的收入不征税或税率极低的情况,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否则国家的税收利益会减少。


参考这个思路,理解一下。


1.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消极因素):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空壳公司,不能作为受益所有人。必须要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否则视为投机行为)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有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祝您学习愉快!

07/18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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