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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老师,这个债权取得时候的入账价值不应该只是1005.35+10=1015.35万元吗,这个借方的应收利息,不应该对应贷方投资收益吗
m0208_42766 | 提问时间:06/29 15:32
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204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这是购入时点已到期未领取利息,相当于用钱买来的,所以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入账价值要减去这个利息

祝您学习愉快!
06/2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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