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的保税自由港区、自由贸易区或者特殊区域有哪些,这些地方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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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1403968 | 提问时间:05/28 09:2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参考以下的文件(有点长)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
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
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
(2)出口退(免)税
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四大功能,即:国际中转、物流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境内关外”自由贸易区方式。
(1)在海关监管方面。一是可操作进境整箱货物的“区港直通”业务;二是企业可在区内设立“保税维修中心”;三是区内货物可“先分批出区、后集中报关”;四是从其他不实行“入区退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转关入区的货物,可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五是园区可以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开展转关业务。
(2)在检验检疫方面。一是货物进入园区时,区外企业凭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到区内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区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查验。二是区内货物输往区外时,凭入区时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复印件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报检,不需审核海运提单,不再实施检疫,不计收检疫费;三是区内的进出口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一般免于检验检疫。四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五是从园区内转口出境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3)在物流配送方面。一是进口配送、分批出区、集中报关。区内储存的境外保税货物,在担保金制度下,以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方式进口,通过园区内卡口进入国内市场。二是国际中转、两次拼箱。境内(外)不同启运港的拼箱货物在物流园区中转,进行拆箱重组,二次拼箱后,向境外(内)同一目的港发送。三是国际中转、延迟转运、进出口集运。国际集装箱在区内进行保税堆存,待国际、国内市场买家确定后快速运往国内外指定的目的港。四是国内保税货物中转。不同国际启运港进入区内的货物经过拼箱重组后,向国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出的货物,可以通过水、陆、空联运实现保税状态移动。五是国内出口中转。不同国内启运港已结关货物,进入区内作为国际中转货物,与区内的货物进行拼箱重组,可以发送至国际同一目的港。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一般进口货物保税,特定进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税,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征税。
(1)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3)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在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4)区外企业进入区内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保税港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它具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和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还兼备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164号)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已步入了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成熟阶段。目前,我国主要有洋山、青岛、梅山等保税港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港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1)国际中转。保税港区是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能够承担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
(2)国际配送。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在港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业务。
(3)国际采购。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还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
(4)国际转口贸易。港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5)出口加工区。可以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区加工、装卸后出口。
(6)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7)港区通关模式。一是分类申报。进口的一般货物采用备案清单申报,减免税货物采用报关单申报,还有部分货物等采用舱单申报。二是集中申报。经海关核准,港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是不得跨年度办理。三是选择申报。港区内企业的进出境口岸如果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其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采用方便自由贸易流通的方式。四是以查代核。海关对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海关根据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实施核库、核查,为港区率先实现“以查代核”的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依据。五是存储无期。在港区内对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为避免出现无主、放弃或品质超期存放的货物而无法得以有效处理情况的发生,也作了特殊要求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港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港区。这种规定既满足了企业利用保税制度、存储货物没有时间限制的优势,又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克服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无主货物难以处理的弊端。
2、进出口税收政策
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港区与境外的监管及税收。港区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一是从境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包括: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二是从境外进入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三是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港区与区外的监管及税收。区外货物进入港区的,按照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退税专用联)。一是从区外进入港区,供港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转关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二是从区外进入港区,供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三是从区外进入港区,供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四是从区外进入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五是区内货物到区外进行各种加工、维修等活动,比照境外货物进入境内办理。六是区外进入港区内的货物,如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的,可以向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七是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部分货物,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税。
(3)港区与其它区域间的监管及税收。海关对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一是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二是承运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港区内的监管及税收。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港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港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毁、灭失的货物,如是从境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港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是从区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港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
3、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试点出口退税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1)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的范围。一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上海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同时,在上海境内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是5年(含)以上的货物。二是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货物,其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货物)享受退税的范围,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上海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2)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首先,在享受出口退税之前,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其次,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除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列名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按上述特殊退税率或国家另有规定执行之外,其他符合条件融资租赁货物,均按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适用退税率执行。如果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3)报关出口的要求。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应以“租赁货物(1523)”方式进行报关,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4)不享受出口退税的规定。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如果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启运港出口货物范围与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4号公告)规定,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并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政策适用范围与备案条件。一是政策适用范围。启运港退(免)税是指在启运地(青岛、武汉)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简称启运港退税。上述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其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二是退税备案条件。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2)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出口企业从启运港报关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至申报退税,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出口货物的启运流转。出口企业在启运地的启运口岸报关出口时,启运地海关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符合启运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地海关办理启运地口岸至离境港口岸的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再办理启运地口岸的结关核销手续。二是退税申报前进行备案。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启运港退税之前实行备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带有“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会自动辨认并在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加上“启运港退税”标志,以此作为审核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的比对依据。三是启运地企业退税申报。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在申报期内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并在出口退税申报报表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如果是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
(3)启运港退税注意的事项。一是未实际离境货物的处理。企业出口的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二是出口免税货物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三是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以虚拟港口为依托,在整合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口岸功能等特殊区域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它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内设有专门的海关监管机构,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具有“政策叠加、功能整合”的特点,是中国内地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的特殊功能区。目前,我国正在运营的综合保税区主要有:上海浦东机场、苏州工业园、天津滨海新区、北京天竺、广西凭祥、海口等综合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综合保税区按照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全区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除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商品展销、进出口加工等功能外,还有集聚企业和政策示范功能。一是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进境货物只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二是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的功能平台,满足加工贸易的各种需求。三是进口货物存储在区内仓库,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收时间限制。这样可节约流动资金占用,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四是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可以快速便捷地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五是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区内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即: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加工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退税,注意除综合保税区以外,还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除自贸区所兼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以外,还有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具备了一定的特殊功能与税收政策,比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等,下面具体进行介绍。
(一)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个特殊封闭区域,由海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区域功能介绍
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以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为主,将物流配送、研发、检测和维修等项目列入出口加工区,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了范围。
(1)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加工后出口,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按照区外企业的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3)采购商从国内采购的货物,在区内保税仓库进行分拣、拼装、包装后,根据国外客户订单要求,可以直接发往境外。
(4)对货物进行仓储、包装、运输、简单加工等服务后,可以直接配送到国内、外客户手中。
(5)区内保税仓库的货物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6)从国内购进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生产后,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进入国内, 可以按加工贸易方式申报退(免)税。
(7)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8)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开展贸易业务,可以用外币结算,所得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所在地外汇管制的限制。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由于出口加工区区域的特殊性,目前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优惠,总体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环节税。一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二是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三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四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动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2)出口退(免)税。一是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使用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区外企业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是,对于向区内生产企业供应用于生产、加工所耗用的水、电、气时,区外企业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区内生产企业凭此申报退还所含增值税。二是出口加工区不予退(免)税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区外企业按加工贸易的方式,根据企业的类型分别申报不同形式的退(免)税,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申报,外贸企业按“免、退”税申报。
祝您学习愉快!
05/2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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