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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4年5月取得财政补助120万元,6月购入环保设备,实际成本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直线法折旧,无残值。2015年12月,公司出售这台设备,取得价款300万元。 问题:1. 在2014年末,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480-120=360(万元),为什么要减去120? 2.该设备转让时的计税成本=360-(18+36)=306,为什么要减去(18+36)?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05/28 03:32
欧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实务专家,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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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财政补助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所以设备计税基础是480万元,因为不征税收入所以计税基础是480-120=360万元

因为2014年计提折旧是18万元,2015年计提折旧是36万元,所以出售时该设备净值是360-(18+36),所以需减去已经计提的折旧。

祝您学习愉快!

05/2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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