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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票据抗辩”巩固练习,选项B的解析: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请老师就此段话举个例子,便于理解,谢谢老师。
dqf310 | 提问时间:04/24 16:10
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205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例如:甲向乙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公司,后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给戊公司,戊公司到期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拒绝支付,戊公司此时有权向乙行使追索权,如果丙公司欠乙一笔货款尚未支付,那么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欠其货款为由拒绝戊公司的追索权请求,即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戊)的前手(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戊)。

但如果戊是无对价取得的票据,即接受丙的赠与而取得的票据,那么乙是可以以对丙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戊的,戊没有支付对价,受前手丙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祝您学习愉快!

04/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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