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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动产一物多卖给甲乙双方,甲乙都支付了部分价款,那么谁可以获得所有权?
rd-397633 | 提问时间:04/06 11:11
秦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拥有多年考培辅导经验,善于总结和归纳,擅长用简单的小例子解释问题原理,能化繁为简,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喜爱。
已解答9817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在普通动产情形,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谁先受领,谁就可以主张取得所有权;都没受领的话,谁先支付价款,谁可以主张取得所有权。

祝您学习愉快!

04/0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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