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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以转回跌价准备的存货或减值准备的持有待售资产来说,当减值因素消失后,转回后的账面价值的计量金额不是违背了按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的净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计量的原则吗?反而是按高的那个金额来计量。帮忙解释下。
m3993_71018 | 提问时间:04/18 10:26
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已解答110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时,如果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举个例子:账面120,可收回100,已经计提了减值损失20;后续可收回金额变为130,那么减值准备的应有余额是0,但是已有余额是20,所以要转回20祝您学习愉快!
04/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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