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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中,有这样一条“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不应予以考虑”,这里所谓的“不考虑”具体处理是怎样的?把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当做一般资产和负债项目对待吗?还是说“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这两类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所以不会因为“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的税会差异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春松舞雪 | 提问时间:04/14 16:57
王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实务专家
已解答990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这里的意思就是被购买方之前企业合并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购买方不是直接在合并报表确认的,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计量的重新计量后会和之前被购买方企业合并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金额不一致,甚至没有相关的项目的也就是重新考虑要不要确认商誉和递延所得税以及确认多少祝您学习愉快!
04/1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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