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1月3日,甲公司与某客户签订一款软件销售及后续技术服务的合同,并经双方批准。该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1年6月30日交付软件,并于20×1年7月1日至20×2年6月30日提供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服务(软件不需要改进,在编写过程中客户无法控制);软件及技术服务不含增值税的总价为5000000元,假定该项交易属于混合行为,增值税税率均为13%,客户应在收到软件且能够正常使用时一次付清;如果该客户于20×1年3月31日前预付全部价款,则不含增值税的总价为48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收到全部价款时开具。甲公司单独销售该软件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4080000元,单独提供一年技术服务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020000元,合计5100000元。
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服务为什么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其中的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客户就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带来的收益这个条件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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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4 12/22 15:41
你好,努力解答中,稍后回复你。
2024 12/22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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