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人甲某在本企业未领取工资,正常申报经营所得。另外,甲某在其他非关联合伙企业任职(普通职员)有领取工资,已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此种情况,甲某在别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应视同经营所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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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4 11/18 14:20
你好,不需要的,各自做各自的,但是累计扣除费用6万只能在一个企业抵扣。
2024 11/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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