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递延收益(如政府补助)
会计规定: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税法规定:
1、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时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无暂时性差异)
2、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基础=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不明白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0,这两段话怎么理解?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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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9 | 提问时间:11/14 09:29
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时
会计上记了递延收益,账面价值有一个数值。税法规定免税,意味着未来这笔递延收益不用在税前扣除,按照计税基础公式(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 -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可税前扣除是 0,所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差异。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
会计记了递延收益,但税法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且交税了。未来会计把递延收益转成收益时,税法因为之前交过税了,允许扣除。按公式算,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所以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 - 账面价值 = 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1/1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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