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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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1 | 提问时间:11/13 14:27
煤矿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根据计征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具体如下:
1. 从价计征:
- 计税依据:应税煤炭产品的销售额。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的销售额存在不一致,计算资源税时,自采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销售额需要用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增值税则不需要折算。同时,煤炭资源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场(厂)后运输、储备等费用。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 特殊情况的计税依据:
- 销售原煤来源混淆: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 = 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 - 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 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 × 单价。
- 生产洗选煤的原煤来源混淆: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 = 当期洗选煤销售额 × 折算率 - 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 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 × 单价。
2. 从量计征:
- 计税依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都属于销售数量的范畴。
-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对于无法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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