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时候,相关的调整原则?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45 | 提问时间:11/08 13:10
汇算清缴时,相关的调整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这意味着,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只要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都应当在本期确认;反之,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但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就不应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配比原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扣除项目金额也应当与收入相匹配。简言之,不能只扣除费用而不确认相应的收入,也不能只确认收入而不扣除相应的成本或费用。
相关性原则:
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直接或间接有助于企业获得收入的支出,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一些跨期摊销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等,应以中期报告期末的余额为标准进行计算。
合理性原则:
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数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修正,以使其尽可能与当期的生产能力相匹配。这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处理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态度,确保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在税法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费用扣除标准的明确规定上。
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果物价发生变动,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调整账面价值。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企业应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需分期摊销,不得在支付当期一次性扣除。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税收征管中,当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按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定和征税。例如,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借款形式隐藏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实质进行纳税调整。
11/08 13:13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