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而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目前未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在本题中,陶先生 2021 年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只有他本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可扣除金额为: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即在 63,000 元(陶先生个人负担医药费支出)减去 15,000 元后的余额 48,000 元,该金额未超过 80,000 元的限额,可据实扣除。
具体计算过程为:63,000 - 15,000 = 48,000(元),而不是 76,000 元,因为要先减去 15,000 元的起扣标准。同时,不能扣除其父亲的大病医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