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小问中,不需要把消费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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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82 | 提问时间:10/31 12:32
在资料(3)中,将自产的银项链奖励本单位优秀销售人员,不需要把消费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原因如下:
一、消费税的计算与核算特点
消费税是价内税,通常在销售环节征收,其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等非销售性用途,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本题中,银项链视同销售,按照市场同类银项链不含税价格 23000 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 = 23000×5% = 1150 元。
消费税的核算一般是通过 “税金及附加” 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直接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
当企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业务时,借记 “税金及附加” 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消费税” 科目。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
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一般是根据受益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量和确认,通常不包括消费税。
三、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在本题的会计处理中,将自产银项链奖励给职工,一方面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即视同销售行为;另一方面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体现了成本与收入的匹配原则。
如果将消费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导致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不准确,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常规做法。
所以,在本题中将自产银项链奖励本单位优秀销售人员的业务中,不需要把消费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10/3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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