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跨区涉税项目开了发票2024.10.29,是10.19-10.31预缴还是2024.11.1一2024.1.15期间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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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7 | 提问时间:10/29 16:02
你好!跨区涉税项目开了发票2024.10.29,是**10.19-10.31预缴**。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对于您的情况,由于发票开具日期是2024年10月29日,且该月份尚未结束,所以应属于当月的纳税期限范围内。根据上述规定,您应在次月15日前,即2024年11月15日前进行预缴。
10/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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