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国内合伙企业投资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在通常情况下,若国内合伙企业对新加坡公司能够实施控制,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情况下,国内合伙企业与新加坡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无需合并财务报表报税。国内合伙企业应就其自身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而不是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报税。如果合伙企业从新加坡公司取得分红,在国内申报时一般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具体申报方式取决于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税收政策规定。
2.新加坡企业盈利但没有宣告股利,投资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此时不需要按分红缴纳个税。只有当合伙企业实际收到新加坡公司的分红时,合伙人再根据相关规定就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