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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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47 | 提问时间:10/28 10:49
增值税优惠: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收增值税
。
销售饲料可以享受优惠税率,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
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印花税优惠: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2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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