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收取利息的话,有税会差异,怎么理解呢?我这句话我理解不了呀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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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7 | 提问时间:10/11 10:11
您好,请看案例理解: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19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19年度收入还是2020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19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0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10/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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