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价值 1200 万的仪器设备,一般不能一次性扣除。
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前提是该设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条件,如用于研发活动等。
所以,价值 1200 万的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