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的情况下,什么时候按处罚较重定罪(这个是指吸收原则吗),什么时候又按合并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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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94 | 提问时间:09/28 19:25
你好
主刑的并罚规定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1)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2)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与死刑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刑种,不能将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死刑。2.数罪均系同种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3.数罪系不同种自由刑的,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被吸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附加刑的并罚规定1.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两个以上财产刑的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3.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的并罚。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下的并罚,采用吸收原则,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下附加刑的,合并执行。
09/2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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