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再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老师有例题吗 我想做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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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4997 | 提问时间:09/19 16:33
【案例一】:纳税人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50% =282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282250 =282250(元)。 【案例二】: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2000000×35%-65500)×50% =317250(元); 应纳税额为: 2100000×35%-65500-317250 =352250(元)。
特殊情形
01 多处取得: 【案例三】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和D,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原适用税率20%)和40万(原适用税率30%)元,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共6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600000×35%-65500)×50% =72250(元); 应纳税额为: 600000×35%-65500-72250 =72250(元)。02 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案例四】若纳税人赵某经营个体工商户E,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50%=279250(元); 应纳税额为: 1800000×35%-65500-6000-279250=279250(元)。
【案例五】若纳税人孙某经营个体工商户F,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应纳税额为: 2400000×35%-65500-6000-314750=453750(元)。
09/1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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