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食材配送公司,现和A单位签订食材配送合同,A单位属下还有两个中心部门A1、A2,由于和A1、A2距离较远,没有配送,由A单位找快餐店配送,现A单位要求我们另外开出两张食材配送发票,通过公账转给我司,我司再转给快餐店,快餐店开餐饮发票给我司,理由是食材配送合同是和我司签订的,其两个下属中心部门隶属A公司,这种业务形式感觉不是很合规,我司拿餐饮发票也不好入账,有什么更好的解答方案,使税务更合法?是和快餐店签订委托合同?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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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0 | 提问时间:09/18 21:12
您好这个的话A单位找快餐店配送的话,这个是可以我们直接和快餐店签订合同,这个就可以的,您好,这样方式比较合规
09/18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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