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 A 公司在江西赣州设立分公司 B,B 公司没在赣州开展业务,在广州开展了业务,开票收入 500 万,成本 450 万,请问 B 公司在赣州如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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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4973 | 提问时间:09/18 16:20
B 公司在赣州的纳税申报情况如下: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 申报地点:根据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 B 公司应在赣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 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计算方式:如果 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缴率预缴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同时,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2. 企业所得税
• 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
• 分摊方式:
•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09/1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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