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在电子税务局填会计制度信息备案信息的时候,把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写成分次摊销,后来有人和我说要填一次加权平均法,请问这两者报税的时候有什么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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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5 | 提问时间:09/13 11:54
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和一次加权平均法在报税方面一般没有直接的重大差异,但在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上有不同之处,进而可能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一定间接影响。
一、分次摊销法
会计核算特点:
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按其使用期限分几次摊入成本费用。
每次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 “周转材料 —— 低值易耗品摊销” 科目。
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其残料价值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同时注销已摊销的价值。
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可能使成本费用的确认在不同期间分散进行,影响各期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需要较为详细地记录每次摊销的情况,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税务申报时数据整理的复杂性。
一次加权平均法
会计核算特点:
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对于低值易耗品来说,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相对稳定,不受个别批次低值易耗品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
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成本费用的确认相对集中和稳定,便于税务申报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减少了税务申报时数据整理的工作量。
总体而言,两种方法在报税时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和方式不同,可能导致不同期间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波动。但只要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正确核算,并在税务申报时如实申报,两种方法都是符合税务法规要求的。如果企业在备案后需要变更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09/1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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