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请问,根据2018年28号文第九条,是否可解读为个人开给单位的500元以下 收据,收款凭证上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即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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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09/06 15:47
是的对的,可以这么理解的。
09/0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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